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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拐志愿者引出卖儿父母 网友质疑“钓鱼执法”

福州新闻网 2014年01月15日 【字体:

打拐志愿者引出卖儿父母 网友质疑“钓鱼执法”
  在榕务工年青夫妇非婚生子,因“无力抚养”三儿女,在QQ群内变相叫卖刚出生男婴。经打拐志愿者举报及全程配合,福州警方于11月16日在现场及时制止了这桩卖子“交易”。该报道引发国内读者高度关注,但一些网友在批评卖子父母做法欠妥的同时,也对打拐志愿者的行为提出了质疑:“打拐志愿者行为感觉就像钓鱼执法”,“这应该算是诱导他人犯罪吧”。

 

对此,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捷律师表示,打拐志愿者行为不仅没有违法,而是值得鼓励的。陈捷说,“钓鱼”一词其本身只针对行政机关和执法者而言,“钓鱼”和“执法”是一个统一称呼,缺少其中一个要素都不能认定为“钓鱼执法”。而对于没有执法权的普通老百姓,说其“钓鱼执法”欠妥。”

网友质疑 志愿者诱导生父卖儿?

11月中旬,一对年轻的父母以送养为由,开价4万元叫卖亲生儿,并最终在福州街头真实“交易”。此事背后,民间打拐志愿者“仔仔”花费不少精力进行关注,从网上联系、商定价格、约定交易,到赴榕接头、通知警方,再到警方出击,正因为打拐志愿者对这次事件的全程介入,使得部分网友对其做法提出强烈质疑。

为此,网友“流烟”表示,“都在骂孩子的父母,他们的行为固然可耻,可是那个所谓的打拐界的英雄难道就做对了吗?他不去做思想工作,或者解决问题,而是引诱他们一步一步走向深渊,他就做对了吗?这样就是英雄了吗?”

网友“殿明”则直接回复,“这是完完全全的钓鱼执法!”

对于这样观点,有不少网友表示赞同。受这些观点的影响,也使得部分网友开始对打拐志愿者的行为表示不理解,甚至有人认为正是打拐志愿者一步步设下“陷阱”,一手“导演”了这起生父卖子事件。

到底打拐志愿者的行为算不算钓鱼执法呢?

律师说法A 志愿者行为不算钓鱼执法

对于网友产生的质疑,记者采访了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捷律师。他表示,“网友的这种说法欠妥。如果公民为了把违法者引诱出来,将其违法行为或罪行暴露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,这样的行为本就不应该遭到网民的谴责。”

从这起事件来看,首先需要明确卖子父亲阿斌(化名)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,那么就是要区分“送养”和“买卖”两个关键词。

11月16日,在鼓楼刑侦大队,阿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,“‘送养’孩子之初并没有明确的想法要收钱把孩子卖掉。提出的4万元也就是个‘情感补偿’,并不是明码标价。”

陈捷认为,“以获利为目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,也应当以“拐卖儿童罪”定性,阿斌虽称自己的行为是‘送养’,但未采取正常手段且明确要求对方提供4万元的补偿,这可以被认为是变相买卖行为。若非公安机关及早制止,他的行为必定涉嫌‘买卖人口’。”

“而事实是,打拐志愿者仔仔通过自己的行为,将阿斌的违法行为暴露在公安机关的视线内,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帮助,他的做法对社会是有利的,值得鼓励。”陈捷说。

同时,针对网友提出的“钓鱼执法”一说,陈捷也表示,“‘钓鱼’一词其本身只针对行政机关和执法者而言,因此,‘钓鱼’和‘执法’是一个统一称呼,缺少其中一个要素都不能认定为‘钓鱼执法’。而对于没有执法权的普通老百姓,说其‘钓鱼执法’欠妥。”

B “特情介入”也不算“钓鱼执法”

“最初,这种做法只应用于公安机关为严厉打击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中,由于这类犯罪活动隐蔽性强,为起到震慑作用,国家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种‘特情介入’。就是通过卧底等手段与毒贩发生交易,掌握证据人赃并获。”陈捷表示,“普通的理解,这就是‘钓鱼执法’。”

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其所管理的事项,通常来说具备一定的国家公务性质,比如说交警管理公共交通,公路局负责道路养护管理等等。“有行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,是不允许通过引诱导致行为人违法,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,这是明令禁止的。”

陈捷认为,“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者,如果利用钓鱼执法,就是破坏了正常的管理方式,扰乱社会秩序。”

“针对打拐志愿者在事件中的行为是否涉及‘钓鱼’,国内也有法律界专家进行过明确区分。”陈捷介绍。

人们通常所认为的“钓鱼执法”行为,是诱导触发型“钓鱼执法”。即行为人最初并没有想要违法的念头或意图,被执法者一再引诱,诱发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,这样的行为属于非法的。

“此类‘钓鱼执法’作为一种非法手段,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,完全可以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。不过,也并非所有的都是错误性行为,有一些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被允许的。”

这就是提供机会型“钓鱼执法”。即行为人原本已有违法犯罪意图,并已完成了违法前的准备阶段,一旦发现机会就会进行违法犯罪。

陈捷表示,“严格意义上来说,这类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‘调查’。”

延伸阅读

这两种行为算“钓鱼执法”

其实,在生活中,身边时常会出现涉嫌“钓鱼执法”的情况,看下以下两个小案例,学会区分“钓鱼执法”。

案例一:福州一处文物保护景点,游客在景点内题词现象严重。为对这一陋习加以整治,景点管理方派出了专门的巡视员,佩戴袖标现场巡视。巡视过程中,巡视员A为偷懒,目睹游客B刻完“到此一游”后,上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游客B得到的惩罚是代替巡视员A现场巡视2小时,而如果游客B抓到下一位违章者,便可离去。早在三四年前,在福州的街头交警们也采用相类似的方法处罚闯红灯市民。

对此,陈捷认为,巡视员和交警的这类做法,其实已有浓重的“钓鱼执法”色彩。因为被暂时委托某项执法权的被处罚者,为了尽早脱离处罚,很有可能设下“陷阱”,引诱他人违法。

案例二:运管部门整治出租车营运市场。执法员A伪装成乘客乘坐一辆“黑的”,上车后到将其指引至预定地点,由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处罚。执法员B伪装成乘客乘坐一辆的士,上车后主动告知的哥可以不打车票。随后,执法员B对司机不打票行为进行处罚。

陈捷认为,要分辨上述案例中运管部门是否存在“钓鱼执法’,首先要看司机本人是否主观意识想违法,是否付诸于行动。执法员B主动提醒的哥可以不打车票,是一种暗示和诱导,类似的“微服私访”就是为了执法而执法,典型的“钓鱼执法”。

而黑车司机本身正在进行非法营运,执法员A的行为严格来说,可以被理解为正在进行非法营运调查。不过,作为执法者又充当人证,手段也不够高明。一旦黑车司机得知执法者身份后,也会反咬一口污蔑执法者在进行“钓鱼执法”。“根据经验来看,这样的执法也多以证据不足收场,执法效力大打折扣。执法者A最好的办法,是寻找乘车市民,与其同行,提取证据,让非法营运者无话可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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